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21民初409号 |
案号 |
(2020)皖1821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傅涛、傅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贺香香借款本金27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别从2017年2月20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3日起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44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7220元由被告傅涛、傅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