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冷民一初字第174号 |
案号 |
(2021)湘1381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颜思波因2014年3月31日的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728 39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颜思波42000元,余款686 390.9元由被告刘波红承担,被告陈建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被告刘波红、陈建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帐户(户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新信用社。帐号:8904 0001 6901 1804 001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颜思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 300元,财产保全费1 000元,由被告陈建湘、刘波红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