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2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21民初561号 |
案号 |
(2021)湘1321执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红旗偿还赵爱群借款本金26,572.80元;二、张红旗支付赵爱群利息(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6,57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6,57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赵爱群的其余诉讼请求。第一、二项之款项限张红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张红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