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舒伟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刑终38号
案号
(2021)皖0521执1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即一、被告人陈思琦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龚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乐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舒伟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六、被告人陈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被告人薄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对当涂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陈思琦伦、龚康、乐洋、龚涛、舒伟生、陈欣、薄菲等人持有的手机、电话卡、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被当涂县公安局扣押的其他财物,由当涂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对被当涂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龚涛持有的现金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舒伟生持有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薄菲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对被当涂县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舒伟生银行卡内的人民币97686.04元发还被害人;对被当涂县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薄菲支付宝账户的人民币343066.89元,其中20000元缴纳被告人薄菲的罚金,余款作为被告人薄菲、龚9涛的退赔款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乐洋亲属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舒伟生退赔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陈欣退赔款200000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各被告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二、撤销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龚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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