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0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1刑初100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2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元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洪伟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1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洪伟康亲属代其退赃的人民币3万元,由本院返还给被害人方文财。继续追缴二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0427.32元,返还给方文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