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品威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4民初4460号 |
案号 |
(2019)苏0724执2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晖偿还原告牛伟借款3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二、被告范广莉、连云港市品威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被告曹晖承担,由被告范广莉、连云港市品威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4692117401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灌南县李集乡朱圩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