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3********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7038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4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云峰因2015年5月2日消防设施漏水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50019.63元,由汪君赔偿345005.89元;由湖南裕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共同赔偿575009.82元,且湖南裕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均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李云峰剩余损失由其自理;二、驳回李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 904元,司法鉴定费22000元(10000元+12000元),共计49904元,由李云峰负担9980.8元,由汪君负担14971.2元,由湖南裕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负担249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