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0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81民初7038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4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云峰因2015年5月2日消防设施漏水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50019.63元,由汪君赔偿345005.89元;由湖南裕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共同赔偿575009.82元,且湖南裕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均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李云峰剩余损失由其自理;二、驳回李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 904元,司法鉴定费22000元(10000元+12000元),共计49904元,由李云峰负担9980.8元,由汪君负担14971.2元,由湖南裕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负担2495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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