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3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1民初246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1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向阳套袋款52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沈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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