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一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6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3697号
案号
(2021)皖0882执2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9931元,并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告余一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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