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旭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1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2民初435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1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兴健、刘兰花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借款本金75189.28元及利息(2020年12月28日前利息为19727.21元;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7518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支付);二、被告黄先富、左旭香、蒋建军、阳正燕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被告许兴健、刘兰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