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6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刑初191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尹得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康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雷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六、被告人朱思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七、责令被告人邓彪将违法所得86,990元、被告人杨翔将违法所得116,610元、被告人尹得权将违法所得40,250元、被告人康勇将违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雷亮将违法所得13,150元退赔给相应的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