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1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2543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3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伟、苏燕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本金18,112.09元及利息、罚息(所欠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止);二、被告魏小喜、杨同海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小喜、杨同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伟、苏燕芹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元,保全费482元,合计1,524元,由被告马伟、苏燕芹、杨同海、魏小喜负担1,081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负担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