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701********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02民初1010号
案号
(2021)皖1002执恢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平、程林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89110.48元;二、被告胡平、程林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利息61876.16元,及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89110.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三、被告罗贤辉、曹晖对被告胡平、程林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被告罗贤辉、曹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平、程林妹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负担140元,被告胡平、程林妹、罗贤辉、曹晖共同负担4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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