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和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3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82民初862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和元、王东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建年借款12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胡建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胡建年负担130元、被告李和元、王东明共同负担1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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