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和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3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82民初862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和元、王东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建年借款12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胡建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胡建年负担130元、被告李和元、王东明共同负担1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