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伟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6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刑初39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3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丁永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11-二、被告梁建刚、蒋伟刚、蒋以军、王红杰、熊会中、丁永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非法狩猎、收购黑水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丁永志对其非法收购4212只黑水鸡所造成的鸟类资源损失126.3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梁建刚对其非法狩猎4000只黑水鸡所造成的鸟类资源损失120万元与丁永志在126.36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追缴梁建刚违法所得人民币3.7万元已予以追缴,应依法予以抵扣。)五、被告蒋伟刚对其非法狩猎500只黑水鸡所造成的鸟类资源损失15万元与梁建刚在120万元内、丁永志在126.36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追缴蒋伟刚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已予以追缴,应依法予以抵扣。)六、被告蒋以军对其非法狩猎200只黑水鸡所造成的鸟类资源损失6万元与梁建刚在120万元内、丁永志在126.36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追缴蒋以军违法所得人民币0.27万元已予以追缴,应依法予以抵扣。)七、被告王红杰对其非法狩猎200只黑水鸡所造成的鸟类资-12-源损失6万元与丁永志在126.36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红杰退出的违法所得0.272万元,自愿交纳的野生动物救助资金0.6万元,应依法予以抵扣。)八、被告熊会中对其非法狩猎12只黑水鸡所造成的鸟类资源损失0.36万元与丁永志在126.36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熊会中已履行。)九、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赔偿款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刑事部分,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不服本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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