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4刑初242号
案号
(2021)皖1324执30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加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奋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马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江伟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8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轿车一辆(苏nm725t)、钳子一把、铁锨一把、洋镐一把、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六、责令被告人杨加松、赵奋亮退赔人民币4.291万元给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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