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龙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5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1刑初152号
案号
(2021)皖0521执1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5程、程慧敏、丁文静、杨传富、袁洋、谢婷婷、洪伟、吴宵君、李学刚、吴静、赵紫艳、薛文才、丁朋琴、陈辰、丁朋英、许良正、童吴环、尹婷婷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紫艳取得被害人尹守民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具有的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确定相应的刑罚。为维护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腾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3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8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96四、被告人王庭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朱龙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程慧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丁文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祝小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97十、被告人杨传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曹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袁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谢婷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赵紫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丁朋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薛文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98(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陈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洪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丁朋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吴宵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李学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许良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9三日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吴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童吴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尹婷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十六、对各被告人的退赔款,由本院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周腾飞进行退赔,被告人张俊、林鸟、王庭胜、朱龙云、张旭、曹丽、祝小程、程慧敏、丁文静、杨传富、袁洋、谢婷婷、洪伟、吴宵君、李学刚、吴静、赵紫艳、薛文才、丁朋琴、陈辰、丁朋英、许良正、童吴环、尹婷婷对自己参与的份额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二十七、对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扣押的台式电脑十五台、一体机电脑九台、固定电话机四十八部、手机五部(非智能老人机)予以没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依法处理。对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冻结的银行存款,在各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限额内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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