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英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2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02民初8231号
案号
(2021)粤1702执2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11601511】。一、被告许衍龙确认尚欠原告阳江昌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8301.5元、律师费40000元,合共718301.5元,按以下期限支付: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78301.5元;二、被告许衍龙确认尚欠原告阳江昌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678301.5为本金,按年利率9.6计算,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若被告如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免除被告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利息;三、被告钟英羡、许衍青、许玉霞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许衍龙、钟英羡、许衍青、许玉霞不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任意一期的付款义务,原告阳江昌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诉讼费12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058.5元,由被告许衍龙负担(该款由被告许衍龙于2021年9月30返还给原告),被告钟英羡、许衍青、许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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