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英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2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2民初8231号 |
案号 |
(2021)粤1702执2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11601511】。一、被告许衍龙确认尚欠原告阳江昌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8301.5元、律师费40000元,合共718301.5元,按以下期限支付: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78301.5元;二、被告许衍龙确认尚欠原告阳江昌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678301.5为本金,按年利率9.6计算,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若被告如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免除被告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利息;三、被告钟英羡、许衍青、许玉霞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许衍龙、钟英羡、许衍青、许玉霞不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任意一期的付款义务,原告阳江昌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诉讼费12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058.5元,由被告许衍龙负担(该款由被告许衍龙于2021年9月30返还给原告),被告钟英羡、许衍青、许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