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23********2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3913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4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贾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长峰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自2019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贾红对上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贾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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