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2********6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2民初6978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2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白海峰、石家庄华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小丽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罚息12.23万元及自2019年6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刘单平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白海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杨小丽对被告白海峰、刘单平名下的位于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8-3-102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1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