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01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民终4201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3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葛志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钱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葛志国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钱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葛志国借款本金1691500元及其利9息[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葛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94元,由葛志国负担494元,钱凯负担420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钱凯上诉主张2018年4月12日转款30000元,2018年5月14日转款30000元,2018年6月12日转款30000元,2018年6月20日转款6000元,以上合计96000元均是偿还涉案三笔借款利息,但本案双方之间除涉案三笔借款外,2018年1月10日葛志国向钱凯转款100万元,葛志国提供了转账凭证和钱凯出具的本金、利息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另外100万元的借贷关系,钱凯对此并未否认。涉案三笔借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4月8日、2018年5月17日、2018年7月26日,但钱凯在涉案三笔借款发生之前却每月向被上诉人支付3万元利息(2018年2月11日付息3万元,2018年3月13日付息3万元),显然是支付2018年1月10日100万元借款的利息,结合钱凯于2018年6月17日归还100万元本金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钱凯主张的96000元还款系归还2018年1月10日100万元借款的利息符合本案事实。原审判决对本案利息计算标准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也并无不当。综上,钱凯的上诉请求10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钱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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