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1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341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至2021年4月26日利息为1983.98元;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按年利率9.99961%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蔡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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