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桂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5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1866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支付原告塔吊租金98000元,其中68000元由被告将徐朋租赁其塔吊产生的租金转让给原告李新春享有,由被告欧桂宁当庭出具说明交由李新春直接向娄本强结算,并支付给李新春;二、剩余款项30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7月1日前付清(款项直接汇至原告账户,户名:李新春,开户行:建设银行,账号:6217001340007478194)。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主张违约金20000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次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瓜葛;四、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被告欧桂宁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2021年7月1日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联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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