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1民初334号
案号
(2021)皖1181执2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玉梅借款本金85.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3%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华敏对被告戴仁华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84.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9元,由被告戴仁华、王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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