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4976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蕾、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借款本金45334.26元及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费用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并承担律师费1200元。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4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55元,被告陈蕾、华峰共同负担619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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