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7********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82民初1203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木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代偿本金为983038.66元(本金800000元+利息183038.66元)及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额98303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志兰、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锁鸿慧、丁波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杨木兵应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案件受理费15417元,减半收取7708.5元。由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08.5元,被告杨木兵、姚志兰、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锁鸿慧、丁波共同负担7000元。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