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4040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平信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899809.01元、利息138873.04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驰车件厂、泰州市海陵区星星车件厂、周志强、朱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平信车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4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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