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金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174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书红、郭其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5(截止至2020年12月22日利息为19803.65元;之后的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249%的1.5倍,从2020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金杰、王立果、李成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书红、郭其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由被告高书红、郭其鑫、郭金杰、王立果、李成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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