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刑初846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46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汪家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2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9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31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1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30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1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卓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程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27-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9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新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1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盼、卓帅、程光辉及张剑华、李冬冬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46.86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可发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可发科技(宿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14763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未退赔的117063元+2018年4月至6月间未退赔的297700元):其中117063元,由被告人汪家伟(117063元)、王亮(83846元)、张威(117063元)、张盼(117063元)、卓帅(117063元)在上述各自参与数额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其中297700元,由被告人汪家伟(297700元)、张威(297700元)、张盼(297700元)、程光辉(205494元)、吴新胜(60000元)在上述各自参与数额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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