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荣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5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4民初1201号
案号
(2021)皖1124执2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春货款8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谭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13.5元,由原告谭春负担2000元,被告丁荣海负担621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荣海负担。本院应退回原告谭春预交受理费621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当事人同意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谭春,本院对原告谭春预交的诉讼费不再另行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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