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5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泗民一初字第01142号
案号
(2021)皖1324执2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纲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4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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