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5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泗民一初字第01142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2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纲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4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