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4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1民初1400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3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0元,利息44055.55元,本息合计544055.55元;二、从2020年10月1日至本金500000元还清止,被告胡文华向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年利率12%的利息(含罚息);三、被告吕山洪、李永、胡威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被告胡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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