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民初214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2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霞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除被告方霞于2020年11月13日已归还本金10000元外,尚欠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是以未履行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至该笔款项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定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所有拖欠利息。上述款项由被告方霞直接向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认可的账户支付(账号:6215268401700493427,开户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户名:方霞),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自行扣划。二、如果被告方霞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完全履行,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有权就上述所有剩余3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方霞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