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凤城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6民初11494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恢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凤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55625.4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7-二、如被告江苏凤城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海泰饭店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25号303、403室和被告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8-108室的房产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海泰饭店、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罗红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要求被告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海泰饭店、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罗红卫、张丽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要求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海泰饭店、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82万元、18万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34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江苏凤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6534元、被告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罗红卫各负担6000元,(原、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至本-8-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定淮门支行,账号:623263610011700842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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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579478758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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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北园经济开发区东石羊村5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