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2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3民初2645号
案号
(2019)苏1203执1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鼎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68377.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为3410元,由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时间
2019-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施积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3072753220Q
登记机关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远东大道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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