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红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3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3民初295号
案号
(2021)湘0423执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忠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秀玲返还不当得利款52 558元。二、驳回原告唐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原告唐秀玲负担457元,被告陈红忠负担600元(此款已由原告唐秀玲预交本院,由被告陈红忠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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