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3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21民初2130号
案号
(2021)皖0621执3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袁绍山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按本金3万元,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分;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3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徐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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