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魏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25民初5317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恢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豪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32000元,合计232000元。(利息结算至2017年10月17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段家亮、胡魏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本院减收2390元,由被告陈蕊负担2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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