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8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27民初166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胜华偿还借款本金8800元;二、驳回原告李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向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