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江海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91民初1203号 |
案号 |
(2019)苏1291执1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广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48173.53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1月20日前的逾期利息为306422.24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90798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加军、吉顺娣、陈鹏鹏、陈媛媛、泰州市江海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履行的债务部分向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86元,由被告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陈加军、吉顺娣、陈鹏鹏、陈媛媛、泰州市江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各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86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④帐号:479369913453;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项: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友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769883914W |
登记机关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经济开发区吴洲南路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