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1********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91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1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与被告林信签订的《牡丹贷记卡分期付款合同》(编号:卡分字湛江分行金地支行2016年017号)项下贷款提前于2019年3月29日到期;二、限被告林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0876元以及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复利、手续费(截至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2729.2元;2019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手续费按《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林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截至2019年3月29日的违约金1886.14元,2019年3月29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二、三项的利息、复利、手续费以及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四、被告江梅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在最高限额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7.2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97.28元,由被告林信、江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