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5440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科学借款692817.55元及利息(以432185.9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钱双双对上述款项中的433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南成元、陆敬侠对上述款项中的5008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6页/共9页四、驳回原告李科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98元,由被告南浩负担,钱双双对其中的7795元,南成元、陆敬侠对其中的8808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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