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5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3民初6244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3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和风借款本金178515元及逾期利息(以17851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和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郑和风负担1340元,被告单伟负担1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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