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龙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3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2378号
案号
(2021)皖0882执18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签订“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期限小于等于12个月,借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15%,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按月计息,逾期还款由朱海龙、彭龙贞承担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段胜全以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名义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本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段胜全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市余井镇田乐村枫树组06-1号1幢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9年4月28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证书编号::皖(2019)不动产证明第0003359号]。2019年4月28日,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向朱海龙、彭龙贞发放了30万元借款,但朱海龙、彭龙贞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段胜全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海龙、彭龙贞欠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4月26日前未付的利息、罚息9179.13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3525%的150%计算),被告朱海龙、彭龙贞于2020年9月24日前付利息8000元(已付清),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息24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农历2020年腊月20日)前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二、案件受理费2909元和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朱龙海、彭龙贞、段胜全共同承担;三、被告段胜全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朱海龙、彭龙贞若未按第一项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段胜全以其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市余井镇田乐村枫树组06-1号1幢房屋 [抵押权证书编号:皖(2019)不动产证明第0003359号]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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