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5404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巨元漆业有限公司货款839109元及违约金41955元;第4页/共5页二、驳回原告宿迁市巨元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3211元,由被告宿迁市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