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宣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1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2民初3251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3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继华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直至款清息止;)二、被告宣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继华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徐继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宣峰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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