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3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21民初196号 |
案号 |
(2021)湘1321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贺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348.69元及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止的借款利息806.30元(自2018年4月15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止)。被告贺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被告贺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30,348.6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应当以30,348.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四、驳回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被告贺杰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账号760303110000012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贺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