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81********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681民初1299号
案号
(2021)湘0681执18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汨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彭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9,020元。逾期的罚息分别以50,000元、50,000本金为基数以利率19.8%为标准,复利以9,020元为基数以利率19.8%为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没有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为1,240元,由被告彭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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