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4258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玉丰、郭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297148.89元、利息、罚息30821.02元(截止2020年8月13日)及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吴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史玉丰、郭欣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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