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3296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4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宜驰向原告支付8万元(由法院进行扣划);-3-二、被告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陶磊共同向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付5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付5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付5万元,自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3月、4月于每月30日支付原告12万元,于2022年5月30日向原告支付11万元。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本案上述款项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陶磊另支付利息(以上述款项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且被告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陶磊另支付案件受理费17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28元;三、关于余款200万元,被告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陶磊于2022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如被告逾期,原告可就该款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陶磊另支付利息(以该款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四、被告李宜驰对第三项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一次性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17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28元,由-4-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均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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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155250791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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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